浙海大党组〔2017〕2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
根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 5号)精神和舟山市委组织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学校党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机制。
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党员党性观念和党的组织观念,具有重要意义,党员能否按时交纳党费,不仅是衡量党员党性观念的一个标准,也是反映基层党组织自身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成效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一个时期以来,存在着少数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不主动、不及时、不足额缴纳党费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对党员的教育,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进一步推动党费工作规范严格、执行到位,不断提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的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实行党员按月交纳党费制度。结合每月党员固定活动日,党员要按月及时交纳党费。各基层党组织要教育本支部党员增强党员意识,引导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员可用现金交纳党费,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党组织交纳,但原则上不能由他人或组织垫交、扣缴,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的,应提醒其主动向党支部报告,及时更新交纳清单。建立党员交纳党费提醒制度,党支部可在每月固定活动日前 1-2 日,通过短信、微信等提醒党员主动交纳党费;对超过 2 个月未交纳党费或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及时发送党费催缴函,督促党员按期缴纳党费,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全面实施党员党费证制度。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党费证发放到每一名党员。每个党支部要明确专人负责收缴党费,填写党员党费缴纳清单,列出每名党员党费交纳基数和交纳比例,党员缴纳党费后,及时将缴纳金额、缴纳日期、收缴人等情况按月记录到党费证,并在全国党员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党费记录情况的抽查检查。
(三)建立党费收缴情况定期公示制度。二级党组织应当主动、及时、准确、规范地公示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监督。党支部应当在每年 6月 15 日前和 12月 25日前,通过党务公开栏、党内文件、OA网、微信等形式,公示党费收缴具体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应每年向党员公示每名党员缴纳党费情况,包括金额和按期交纳情况,二级党组织要向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公示所属党组织上缴党费有关情况。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基层党组织要认真收集意见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
(四)健全定期报告制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党费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各二级党组织每年12 月20日前完成全年党费收缴工作,并将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学校党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基层党支部、党总支和党委也应逐级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党员要结合专题组织生活会,向党组织报告按期缴纳党费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健全党费工作督查制度。各级党组织要严格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定期开展对党费工作的专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检查情况要报告党委组织部。将党费工作情况纳入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若发现工作不规范或弄虚作假的,上级党组织要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规范党费收缴工作。各级基层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政策答复意见,做好党费收缴工作。保持党费稳定性,规范党费收缴标准。根据舟山市委组织部通知要求,学校党委组织部一般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自2018年1月起,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元,但可以自愿多交。
(一)党费计算基数及比例。在职党员由绩效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岗位津贴”三部分之和减去个税扣款作为缴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改革性补贴,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以及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在职党员每月工资中党费计算基数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细化标准,分类实施类。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总额不超过100元;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离退休党员缴纳党费比例,参照舟山市委组织部舟组基〔2010〕5号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即离退休党员的交纳比例统一为0.5%,不分档次;硕士研究生与本科生党员党费标准一致,按每月0.2元交纳。
三、明确党费使用项目。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根据学校党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党费使用范围的通知》要求,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基层党委要将留存党费的50%以上划拨给党支部,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四、加强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的组织领导
(一)要进一步严格政策规定。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从全面从严治党、严格遵守党章的高度,认真学习领会《党章》规定,严格依据《党费规定》,以及中组部的有关答复意见等具体要求,切实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二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本通知内容,切实做好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说明和解释工作,督促他们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缴纳基数执行,保证党费收缴工作顺利有序到位。
(二)要进一步加强舆情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网站、微信等平台,以及张贴栏等方式,广泛宣传党费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对党费工作的认识。
中共浙江海洋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7年12月25日